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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謝采燕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被 告 謝煥生訴訟代理人 謝光煌被 告 謝煥木被 告 謝煥忠被 告 謝煥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以訴訟標的為原告之特留分比例所佔全部遺產之價值,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13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