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謝采燕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被 告 謝煥生訴訟代理人 謝光煌被 告 謝煥木被 告 謝煥忠被 告 謝煥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茲因尚有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兩造就下列事項於收受裁定兩週內表示意見,如關於該事項有證據調查,亦應一併聲請,逾時以失權效論:被繼承人謝水連之遺產範圍,究竟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即原證
7 )所列標的為準,或是原告起訴狀附件1 所列標的(已保存登記的不動產部分,如原證6 各地籍謄本所示)為準,因兩者所列的土地筆數有所出入,攸關遺產範圍的認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