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原 告 康道純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2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