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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事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異 議 人 黃淑姬相 對 人 黃世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840 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非訟中心司法事務官係於民國

107 年1 月15日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840 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乃送由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素娟所有座落桃園市○○區○○路○○○ 號之不動產,因早期產權之問題,異議人跟相對人談好,由相對人處理,所以異議人沒有持分。依宋素娟之遺囑,異議人為受遺贈人,可獲得遺贈。然因異議人與宋素娟之母親范秀英在世住安養院時,尚有房租收入、母親之退休半俸收入,喪葬費亦由政府支出,故異議人與相對人簽訂協議書,由相對人先給付異議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其餘待范秀英往生後再處理,故雙方自此不再有異議。但范秀英往生後才知道相對人早已經將房子以3100萬元之價格出售並避不見面,依前開遺囑,異議人應得200 萬元之遺贈,而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其餘之80萬元,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

9 條第1項第6款已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應具備當事人適格。未具備當事人適格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因督促程序屬非訟程序,為求程序迅速,避免過於繁雜,於實體上僅依債權人之主張,不經實質審查即發支付命令,惟就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各款及第508 條至第511 條等程序上事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有無該條項各款情事。

四、經查,異議人以相對人為債務人請求給付宋素娟遺贈之80萬元,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然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雖已表明當事人、聲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管轄法院等事項,惟因遺贈財產之請求給付乃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所請求,故受遺贈人請求交付遺贈物,其法律關係於各該繼承人間須合一確定,自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裁定認異議人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請求對象,當事人不適格,固非無見,然其未依法命異議人補正而逕予駁回,應有未洽。此外,支付命令之聲請屬非訟程序,為求程序迅速,避免過於繁雜,於實體方面不經實質審查,本件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提出遺囑以及協議書為釋明,本院司法事務官就此項聲請實體部分是否無理由,似亦無需為實質審查,是原裁定以異議人違反約定提起本件請求顯無理由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亦有未洽。綜上,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法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慧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