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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呂美芳相 對 人 王育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