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椿富代 理 人 廖學興律師相 對 人 呂欣怡代 理 人 王如后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代墊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4年10月22日結婚,相對人婚前於93年10月12日以自己之名義、自備頭期款新臺幣(下同)47萬元,以總價412 萬元購買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 段0000號8 樓之3 房屋及其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並以系爭房地向台新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設定44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借得房屋貸款(下稱系爭房貸)。
(二)系爭房地為相對人之婚前財產,系爭房貸亦屬相對人之婚前債務,本應由相對人自負債務清償責任,惟因相對人當時每月薪資約2 萬餘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剩不多,無力按月清償房貸,相對人乃委由聲請人代其繳納,當時兩造為男女朋友關係,聲請人只能勉為其難答應,縱使兩造結婚後,相對人仍持續委由聲請人代其按月支付房貸債。聲請人自93年11月起至105 年3 月間,每月匯款約2萬元至2 萬2 千元不等金額至相對人於台新銀行房貸專用帳戶,代相對人清償248 萬5,000 元之房貸債務,爰依民法第1023條第2 項請求相對人清償等語。
(三)並聲明:⑴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48 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相對人則以:
(一)兩造婚前已在外租賃同居,為免除房租負擔,聲請人乃於93年10月12日購買系爭房地,購屋頭期款由聲請人父母資助,其餘款項由相對人向台新銀行借貸。相對人購買系爭房地後,聲請人即同住於該處,因聲請人已無租金負擔,乃表示願意繳納每月房貸。嗣兩造結婚,仍以系爭房地為共同住所,同住期間均由聲請人負擔每月房貸2 萬餘元,迄聲請人於105 年5 月離家,期間長達十餘年。
(二)聲請人依民法第1023條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費用,惟該法條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及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法條本身並無何人得向何人請求, 或何人應向何人給付之文字,聲請人以之為請求權基礎,尚無理由。又系爭貸款之償還,為兩造家庭生活費用之一部,聲請人不得請求償還。另聲請人所提繳納房貸之明細,其中102 年
5 月份支出金額2 萬2,000 元及102 年6 月8 日支出金額
2 萬2,000 元部分,查核並無該兩筆金額匯入等語,以資抗辯。
(三)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定有明文。扶養義務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雖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之家事非訟事件,惟該等事件本質上具訟爭性,且目的核與請求家事法院酌定扶養費之實體上經濟利益相同,均應經由程序法上非訟化審理以迅速裁判,法院自得依該事件之特殊性與需求程度,於審理時交錯適用訴訟與非訟法理,為實質之調查及認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200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該等事件應有訴訟法理即既判力之適用,否則若僅以業經立法者非訟化為由,即認當事人間之前案裁判不具既判力,任由當事人在前案裁判確定後,又執同一事由及相同證據對他造重複提出相同之償還代墊扶養費聲請,使他造疲於應訴而蒙受程序上勞費之不利益,難謂公允,亦有害於法之安定性。本件清償代墊債務事件,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3 款而非訟化,亦應作同一解釋,而使法院得依該事件之特殊性與需求程度,於審理時交錯適用訴訟與非訟法理。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聲請人為相對人清償系爭房貸合計248 萬5,000 元,依民法第10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相對人清償云云,然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請求給付返還代墊生活費,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婚聲字第18號受理在案,而在該事件中,聲請人主張本件聲請所主張之償還請求權為抵銷抗辯,經承審法院認定聲請人不得就此等費用請求償還,從而不採其抵銷抗辯;聲請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以106 年度家聲抗字第9 號受理在案,而仍以聲請人不得就此等費用請求償還為由,不採其抵銷抗辯等情,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於該事件所主張抵銷之抗辯,其成立與否既經裁判,即有既判力,聲請人再主張相同的權利而提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