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陳俊穎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107 年度衛字第7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本院並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4 年至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所得給付及財產總額均為新臺幣0 元,及另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