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88號聲 請 人 徐雅玲相 對 人 徐正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有明文規定。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即本院107 年度親字第66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