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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暫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國蕙代 理 人 林傳源律師相 對 人 林國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家事事件法第8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聲請兩造之母親謝淑霞為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然在104 年度輔宣字第5 號、104 年度監宣字第312 號裁定前,相對人曾聲請暫時處分,經法院已10

4 年度家暫字第25號定暫時處分,然因104 年度輔宣字第5號輔助宣告裁定已經確定,該暫時處分已無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聲請撤銷之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家暫字第25號裁定內容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列不動產,在本院104 年度輔宣字第5 號輔助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撤回聲請前,不得為任何移轉、設定負擔之處分行為」;另本院104 年度輔宣字第25號裁定內容為:「宣告謝淑霞(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林國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林國瑛(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丕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謝淑霞之共同輔助人。就受輔助宣告之人謝淑霞之生活、養護、治療等日常事務,由林國瑛與林丕遠共同決定。就受輔助宣告之人謝淑霞之財產管理,由林國蕙單獨決定,林國蕙應將受輔助宣告之人謝淑霞財產交付信託管理,並以謝淑霞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以信託利益支付謝淑霞之生活、照護、醫療費用,並應作帳管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謝淑霞負擔。」就受輔助宣謝淑霞之財產管理本院既已在本案即104 年度輔宣字第5 號輔助宣告時裁定:「就受輔助宣告之人謝淑霞之財產管理,由林國蕙單獨決定,林國蕙應將受輔助宣告之人謝淑霞財產交付信託管理,並以謝淑霞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以信託利益支付謝淑霞之生活、照護、醫療費用,並應作帳管理之。」,因此依照上揭法條規定,104 年度家暫字第25號之暫時處分裁定內容與本案裁定內容相異部分失其效力,而本院104 年度家暫字第25號裁定內容既已失其效力,聲請人聲請撤銷該裁定已無必要,本件聲請缺乏權利保護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