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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謝清昕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歐玉成(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歐玉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歐玉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歐玉成(男,民國前0 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被繼承人),於84年6 月1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並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聲請人經本院

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362 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因現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之不動產中,其中編號1 、2 、3 筆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共有人社團法人桃園縣瑟琪宗族促進會之祖堂及其廣場,而該共有人現願以新台幣(下同)1,944,726 元價格購買附表所示之編號1 、2 、3 筆土地,而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稅款債務,爰請求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362號裁定、登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第一類謄本、桃園縣政府稅務局103 年、104 年、105 年、

106 年之地價稅繳款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書、函文等件影本在卷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調本院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362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所述之情為真實。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上開稅款債務,請求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歐玉成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編號│ 財 產 名 稱│權利範圍 │面積 │地目│├──┼───────────────┼─────┼──────┼──┤│ 1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10 │264 平方公尺│建 │├──┼───────────────┼─────┼──────┼──┤│ 2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6/160 │667 平方公尺│建 │├──┼───────────────┼─────┼──────┼──┤│ 3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6/160 │1506平方公尺│建 │├──┼───────────────┼─────┼──────┼──┤│ 4 │桃園市○○區○○○段坑底小段 │全部 │9平方公尺 │道 ││ │212之7號土地 │ │ │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