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 劉蔡麗妙即劉伯林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劉伯林(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伯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劉伯林之債權人,劉伯林於於民國
103 年12月3 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298 號公告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