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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劉明輝相 對 人 尹來保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尹巧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尹巧蘭之債權人,而相對人為尹巧蘭之繼承人,尹巧蘭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尹巧蘭第二順位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身分證、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尹巧蘭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尹巧蘭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