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