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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代 理 人 胡述民相 對 人 陳莉芬(SIRIPHORN CHEN,泰國籍人)

陳健吾(已歿)陳祖道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莉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明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遺產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明仁之債權人,而相對人陳莉芬、陳健吾、陳祖道均為陳明仁之繼承人(陳明仁之子陳信勳已於104 年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陳明仁於民國103 年12月20日死亡,相對人等為陳明仁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377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繼承系統表影本、存證信函影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相對人陳祖道戶籍謄本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繼字第377 號案卷、相對人陳健吾戶籍資料、相對人陳莉芬與被繼承人之結婚登記資料、相對人陳莉芬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人居留資料等,可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債權人,相對人陳莉芬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配偶、相對人陳健吾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父親、相對人陳祖道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哥哥;被繼承人陳明仁於103 年12月20日死亡後,其子陳信勳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2日准予備查,則第二順位繼承人應為相對人陳健吾、陳莉芬,相對人陳祖道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又相對人陳健吾已於107 年11月18日死亡,現存之繼承人僅相對人陳莉芬,並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莉芬陳報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遺產清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相對人陳健吾既已死亡、相對人陳祖道並非陳明仁之繼承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