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鄭貞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潔雯、鍾朋澤間聲請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陳報本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及相對人鍾朋澤之住所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 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1,000 元。三、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2,000 元。四、1,000 萬元以上未滿5,000 萬元者,3,000 元。五、5,000 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 元。六、1 億元以上者,5,000 元。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13條、第30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然聲請人並未陳報本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也就是聲請人因本院裁定相對人2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時,所得享有之利益),本院無從核定應徵收之程序費用;又聲請人在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鍾朋澤住所地址為「桃園市大溪區79號之2 」,顯然不是正確的住所地址,其聲請書之程式於法不合,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並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於陳報本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同時,亦得不待本院核定費用金額及命補正,即依前揭規定自行繳納程序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