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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鄭貞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潔雯、鍾朋澤間聲請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日期: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