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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99號抗 告 人 鄭貞芳相 對 人 邱潔雯

鍾朋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已為裁定,經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審酌原裁定有漏未審酌部分事證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