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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林淡章

林澄郁 桃園市○○區○○路○○○號林美郁林雲端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永樑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筱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彰鏗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不服本院109 年11月27日107 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淡章、林澄郁、林美郁、林雲端各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2,388元(計算式如附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附件:

126,936 元(請求返還特留分之金額)+1,944,137 元(返還不當得利7,776,550 元之1/4 之金額)=2,071,073 元,故應徵上訴裁判費32,388元(每位上訴人)。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