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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調裁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28號聲 請 人 宋建人相 對 人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菁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宋建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民國000年0月0日生)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宋建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1年4 月15日認領相對人○○○為次子,後於93年3 月30日與相對人○○○生母即相對人陳菁蕙辦理結婚登記。惟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6 年

5 月24日至柯滄銘婦產科之基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為親緣

DNA 鑑定,依據該親緣DNA 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聲請人方知與相對人○○○間未具有真實之血統關係,而非真實之父子關係,此反於真實血統之認領行為應自始、當然無效。爰依法訴請確認聲請人對○○○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相對人陳菁蕙、○○○均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兩造戶籍謄本、柯滄銘婦產科親緣

DNA 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觀諸上開鑑定報告書係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6 年5 月24日採樣檢體(血液)之血緣關係所為之鑑定報告書,記載以:「結論:根據以上分析結果,可以排除宋建人與○○○之親子關係」等語。相對人陳菁蕙、○○○均對此亦不爭執,是依上列證據,聲請人主張其與○○○間無親子血緣關係,應與真實相符,堪予採信。

四、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1066條定有明文。又「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107 年8 月10日調解期日,對聲請人於91年4 月15日認領○○○,但雙方經

DNA 鑑定結果並無血緣關係等事實並不爭執。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聲請人於91年4 月15日對○○○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