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原 告 蔡慧玲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被 告 馮輝龍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304 號離婚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家上字第304 號離婚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