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馮輝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