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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財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原 告 林純羽被 告 蔡劭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上訴部分核屬因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被告於上訴時同時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