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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陸許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彭天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愛美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算5 日內補正聲請狀所示民事判決書及離婚證明書之大陸地區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二、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未提出狀載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及離婚證明書之相關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本院前於107 年7 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未置理,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如未遵期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