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彭天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愛美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二、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未提出狀載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及離婚證明書之相關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本院前於107 年7 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未置理,又於11月2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同月29日收受後,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