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8號聲 請 人 何莉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肇群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