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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陸許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明慧代 理 人 游國章相 對 人 藍有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6 項、第97條、第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住所地在新竹市○○街○○巷○弄○號,有戶籍資料查詢,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亦記載相對人住址為同址,顯見相對人住所地確在新竹市無訛,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