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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家陸許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虹代 理 人 張儷樺相 對 人 徐佑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一四)融民初字第三六○三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二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一四)融民初字第三六○三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民事確定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上開判決書、離婚證明書、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各該公證書等件為證,核該確定民事判決略以:原告主張兩造未經相互了解就登記結婚,缺乏婚姻感情基礎,婚後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無法建立夫妻感情,且現已失去聯繫,夫妻關係名存實亡,而判准兩造離婚在案,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定離婚事由之精神相符,亦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