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志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艷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暨其判決生效證明之正本,以及上開正本均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