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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54號反訴原告 邱曉婷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程凱志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反訴訴訟標的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第51條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8,86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然未表明訴訟標的,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未據反訴原告於起訴時繳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訴訟標的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