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程凱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曉婷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5日107 年度婚字第154 號第一審判決,就離婚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