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7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274 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行使負擔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7條。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離婚訴訟部分)、抗告費用1,000 元(非訟事件為抗告性質),合計為5,
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