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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5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愛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崇維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離婚等事件,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 平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