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54號原 告 徐沛瀅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被 告 蕭裕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陳明已經達成和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