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23號上 訴 人 符宜鳳 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葉凱莉住桃園市○○區○○路○○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良因本院107年度婚字第623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為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據上訴人聲明即關於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28 萬1,462 元本息,上訴人僅就其中超過70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 萬1,4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5,1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