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8號上 訴 人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被 上訴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上列當事人間追償另行雇工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

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