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9號原 告 祥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吉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暨提出其具合法代理權之證明文件,並補正起訴書上之簽名或蓋章,提出委任劉君豪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到院,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依其民國107 年10月19日所提起訴狀觀之,係以蔡宗吉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具名提起本件訴訟。惟依原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變更登記表顯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0月17日起即變更為蔡瑞祥,原告於上開書狀以蔡宗吉為法定代理人,並委任劉君豪律師,提起本件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顯有疑義。茲依上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