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頂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野篤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緊急處分,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