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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邱榮翰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上列當事人間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毋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行政裁判意旨號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之董事長,經佛學研究所107 年第9 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07 年2 月14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教育部77年12月8日台(77)高(三)59803 號函、佛學研究所107 年第9 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組織章程、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法人登記證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 至9 條及第13條,係就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罷免,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而第12條則係就保存及管理相對人財產所為之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 至9 條、12至13條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至4 條、第10至11條、第14至16條規定部分,觀其修正內容,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僅為文字修正、條文順序異動、補充相關規定等修正,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附表: 107 年度法字第17號││ │├───┬───────────────┬───────────────┬──────────┬──────┤│條 號│修 正 後 條 文│原 條 文│修 正 說 明│備 註│├───┼───────────────┼───────────────┼──────────┼──────┤│第1 條│本法人依照民法暨學術研究機構設│◎原捐助章程第1條 │依據教育部臺教高(三│ ││ │立辦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圓光佛學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圓光佛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法│究所。 │,暨捐助章程範例,修│ ││ │人) │ │正本條文。 │ │├───┼───────────────┼───────────────┼──────────┼──────┤│第2 條│本法人以研究佛學,培育高級佛教│◎原捐助章程第3條 │依據教育部臺教高(三│ ││ │學術研究人才為宗旨,依有關法令│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發揚中華│)字第0000000000號函│ ││ │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文化研究中國佛學培育高級佛教學│,暨捐助章程範例,修│ ││ │一、從事有關佛學之研究。 │術研究人才,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正捐助章程,並將原組│ ││ │二、舉辦有關學術活動,促進國內│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佛學研│織章程有關條文整合納│ ││ │ 外有關佛教學術交流。 │究所,捐助籌設『圓光佛教研修學│入捐助章程中。 │ ││ │三、接受各界之研究委託,提供有│院』暨贊助興辦其他教育學術文化│ │ ││ │ 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事業建設,並謀其健全發展。 │ │ ││ │ │◎原組織章程第1條 │ │ ││ │ │為發揚中華文化研究中國佛學,培│ │ ││ │ │育高級佛教學術研究人才,特設財│ │ ││ │ │團法人圓光佛學研究所(以下簡稱│ │ ││ │ │本所),並制定本章程。 │ │ ││ │ │◎原組織章程第2條 │ │ ││ │ │本所設立之目的如下: │ │ ││ │ │(一)從事有關中、印佛學之研究│ │ ││ │ │ 。 │ │ ││ │ │(二)舉辦有關學術活動,促進國│ │ ││ │ │ 內外有關佛教學術交流。 │ │ ││ │ │(三)接受各界之研究委託,提供│ │ ││ │ │ 有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 │ │├───┼───────────────┼───────────────┼──────────┼──────┤│第3 條│本法人創立基金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原組織章程第23條 │條文與原組織章程第23│ ││ │整,由創辦人蕭金榮(釋如悟)捐│本所創立基金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條相同,依據教育部提│ ││ │助之。俟本法人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由本所創辦人蕭金榮(如悟法師)│供捐助章程範例略作修│ ││ │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提供之。 │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4 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原組織章程第4條 │配合桃園縣升格為桃園│ ││ │桃園市○○區○○里○○路○段888│本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桃園縣中│市,更改地址,及部分│ ││ │巷11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壢市○○里○○路○ 段○○○ 巷○○號│內容。 │ ││ │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必要時得在國內適當地點設置分│ │ ││ │所。 │支機構。 │ │ ││ │ │◎原捐助章程第2條 │ │ ││ │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台灣省桃園│ │ ││ │ │縣○○市○○路○段○○○ 巷○○號。 │ │ │├───┼───────────────┼───────────────┼──────────┼──────┤│第5 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原組織章程第12條 │教育部提供之捐助章程│ ││ │權如下: │董事會為本所最高權力機關,其職│範例條文,已涵蓋原組│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權如下: │織章程第12條條文,故│ ││ │二、不動產之處理、設定負擔、購│(一)董事、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依範例修正本條文。 │ ││ │ 置或出租。 │ 。 │ │ ││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二)本所所長、副所長之聘任及│ │ ││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解聘。 │ │ ││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三)本所創立基金保管及運用之│ │ ││ │ 訂定。 │ 核定。 │ │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四)本所經費之籌措。 │ │ ││ │七、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五)本所組織規程及其他重要章│ │ ││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則之核定。 │ │ ││ │ │(六)本所員額編制及人員待遇標│ │ ││ │ │ 準之核定。 │ │ ││ │ │(七)本所設置分支機構之核定。│ │ ││ │ │(八)本所業務發展計畫之核定。│ │ ││ │ │(九)本所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核│ │ ││ │ │ 、基金之管理、財務之監督│ │ ││ │ │ 、所務報告及所務計畫之審│ │ ││ │ │ 核。 │ │ ││ │ │(十)本所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 │ ││ │ │ 產)狀況之查核。 │ │ ││ │ │(十一)本所重要財產購置(建)│ │ ││ │ │ 及處分之核定。 │ │ ││ │ │(十二)本所其他重大事項之核定│ │ ││ │ │ ,惟不得於上列職權外, │ │ ││ │ │ 干涉研究所行政。 │ │ │├───┼───────────────┼───────────────┼──────────┼──────┤│第6 條│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7 人至11人組│◎原捐助章程第4條 │依據教育部臺教高(三│ ││ │成,並為奇數。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11人,組織董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 ││ │第1 屆董是由創辦人就佛教文化、│會,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暨捐助章程範例,修│ ││ │學術、工商及其他業務有關人士聘│,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權依│正捐助章程,並將原組│ ││ │任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第2 屆│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織章程有關條文整合納│ ││ │以後董事由前1 屆董事會選聘之。│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入捐助章程中。 │ ││ │董事均為無給職。 │◎原組織章程第5條 │ │ ││ │ │本所董事會,置董事11人。第1 屆│ │ ││ │ │董事由創辦人就佛教文化、學術、│ │ ││ │ │工商及其他業務有關人士聘任之,│ │ ││ │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均為無給職。董│ │ ││ │ │事之資格、選聘、解聘及董事會職│ │ ││ │ │權之行使,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 │├───┼───────────────┼───────────────┼──────────┼──────┤│第7 條│本法人董事任期每屆3 年,連選得│◎原捐助章程第5條 │條文與原組織章程第6 │ ││ │連任,董事如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選聘、解│條相同,略作修正:本│ ││ │,由董事會選聘補充,但以補足原│聘、改選、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法人董事任期每屆3年 │ ││ │任董事之任期為限。董事會任期屆│,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 │ ││ │滿之董事人選,由前任董事會於任│有關之規定。 │並依據臺教高(三)字│ ││ │期屆滿前半年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原組織章程第6條 │第0000000000號公函,│ ││ │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新舊任│董事之任期為3 年,連選得連任,│刪除原捐助章程第5 條│ ││ │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董事如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董│。 │ ││ │ │事會選聘補充,但以補足原任董事│ │ ││ │ │之任期為限。董事會任期屆滿之董│ │ ││ │ │事人選,由前任董事會於任期屆滿│ │ ││ │ │前半年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經董│ │ ││ │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 │├───┼───────────────┼───────────────┼──────────┼──────┤│第8 條│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1 人,由董│◎原組織章程第7條 │依據教育部提供之捐助│ ││ │事推選之,任期為3 年,連選得連│董事會置董事長1 人,由董事推選│章程範例,將原組織章│ ││ │任,但董事長之推選以比丘或比丘│之,任期3 年,連選得連任。但董│程有關條文整合納入捐│ ││ │尼為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事長之推選,以比丘或比丘尼為主│助章程中。 │ ││ │並綜理董事會會務,董事長差假時│。 │ │ ││ │,指定董事1 人代行其職務。董事│◎原組織章程第8條 │ │ ││ │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或擔任主席時│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所,並綜理董事│ │ ││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1人代行之。 │會會務。董事長差假時,指定董事│ │ ││ │ │1人代行其職務。 │ │ ││ │ │◎原組織章程第10條 │ │ ││ │ │董事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 ││ │ │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或擔│ │ ││ │ │任主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1 人│ │ ││ │ │代行之。 │ │ │├───┼───────────────┼───────────────┼──────────┼──────┤│第9 條│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原組織章程第9條 │依據教育部提供之捐助│ ││ │年至少開會2 次,分別審定本年度│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1 次,如董事│章程範例修正本條文。│ ││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上年度工作│長認為必要或經3 分之1 以上董事│ │ ││ │報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等,必│提議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原組織章程第11條 │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董事會議之決議,應有現任董事總│ │ ││ │3 分之1 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 ││ │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數之同意行之。 │ │ ││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 │ │ ││ │集之。 │ │ │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 │ ││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 │ │ ││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 ││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 │ ││ │有3 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 │ ││ │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 │ │ ││ │可後行之: │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 │ ││ │ 62條或第63條情形,並應經過│ │ │ ││ │ 法院為必要處分。 │ │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 │ │ ││ │日前,應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 │ │ ││ │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 │ │ ││ │教育部。 │ │ │ │├───┼───────────────┼───────────────┼──────────┼──────┤│第10條│本法人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原組織章程第22條 │依據教育部提供之捐助│ ││ │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審定│本所會計年度以每年1 月1 日至同│章程範例修正本條文。│ ││ │前條第1 項資料後於教育部公告期│年12月31日。所長應於年度終了1 │ │ ││ │限內陳報。 │個月內整理下列資料呈報董事會核│ │ ││ │ │備,其須呈報政府備者,依法辦理│ │ ││ │ │之。 │ │ ││ │ │(一)上年度經辦業務及基金收支│ │ ││ │ │ 情況。 │ │ ││ │ │(二)下年度業務計畫及年度預算│ │ ││ │ │ 。 │ │ │├───┼───────────────┼───────────────┼──────────┼──────┤│第11條│本法人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 │依據教育部提供之修正│ ││ │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2 條之規定│ │章程範例,增訂本條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2條│本法人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原捐助章程第8條 │依據教育部提供之捐助│ ││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本財團法人設立後,其他團體機關│章程範例,並參考本法│ ││ │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本財團法│人歷年資金之運用(存│ ││ │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依民法第32│人所有,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放金融機構),修正本│ ││ │條規定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條文。 │ ││ │: │◎原組織章程第24條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本所經費來源如下: │ │ ││ │二、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一)創立基金運用之孳息。 │ │ ││ │依前項第2 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二)佛教各界之捐助。 │ │ ││ │得動支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三)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或個│ │ ││ │現金總額。 │ 人之捐贈。 │ │ ││ │本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四)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 │ ││ │ │(五)其他收入。 │ │ │├───┼───────────────┼───────────────┼──────────┼──────┤│第13條│本法人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 │依據教育部提供之修正│ ││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 │章程範例增訂本條文。│ ││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應於變更事│ │ │ ││ │項發生後30天內,函報教育部許可│ │ │ ││ │變更,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 ││ │ │ │ │ │├───┼───────────────┼───────────────┼──────────┼──────┤│第14條│本法人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原設│◎原捐助章程第9條 │依據教育部臺教高(三│ ││ │置目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 ││ │經董事會之決議解散之。解散後依│產可歸屬財團法人圓光文教基金會│,暨捐助章程範例,修│ ││ │法清算,如有賸餘財產,不得以任│,或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正捐助章程,並將原組│ ││ │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織章程有關條文整合納│ ││ │可歸屬財團法人圓光文教基金會,│◎原組織章程第26條 │入捐助章程中。 │ ││ │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本所如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原設│ │ ││ │,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置目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 │ ││ │ │經董事會之決議解散之;解散後依│ │ ││ │ │法清算,如有賸餘財產,不得以任│ │ ││ │ │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 │ │應歸屬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主管機│ │ ││ │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 │├───┼───────────────┼───────────────┼──────────┼──────┤│第15條│本法人內設各組織及編制細則另訂│◎原組織章程第25條 │條文略作修正。 │ ││ │之。 │本所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各項辦│ │ ││ │ │事細則另訂之。 │ │ ││ │ │ │ │ ││ │ │ │ │ │├───┼───────────────┼───────────────┼──────────┼──────┤│第16條│本章程修正後,經董事會議通過,│◎原捐助章程第10條 │依據教育部臺教高(三│ ││ │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及完成法人登記│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教育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令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暨捐助章程範例,修│ ││ │法令規定辦理。 │◎原組織章程第3條 │正捐助章程,並將原組│ ││ │ │本所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章程│織章程有關條文整合納│ ││ │ │規定。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入捐助章程中。 │ ││ │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 ││ │ │◎原組織章程第27條 │ │ ││ │ │本章程由籌備會研議,經董事會議│ │ ││ │ │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及完成登│ │ ││ │ │記後實施。 │ │ │├───┴───────────────┴───────────────┴──────────┴──────┤│◎原捐助章程第6 條、第7 條因本法人並未具有不動產,且運作經費來源亦來自佛教、社會各界人士及團體捐助,故刪除││ 上開條文。 ││◎原組織章程第13至21條,依據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5 條,董事會職權已制訂對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故刪除上開條文││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