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張美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上列當事人間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桃園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董事會於民國10

7 年3 月16日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查,相對人於107 年3 月16日召開第7 屆第3 次會議,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該財團法人第7 屆第3 次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 至15條,係就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罷免,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而第16條則係就保存相對人財產所為之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 至16條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至5 條、第17至21條規定部分,觀其修正內容,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僅為配合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而為之文字修正、錯別字與遺漏字之訂正、條文順序異動之修正內容,及修正日期之補充規定,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附表: 107年度法字第12號│├───┬───────────────┬───────────────┬──────────┬──────┤│條 號│修 正 後 條 文│原 條 文│修 正 說 明│備 註│├───┼───────────────┼───────────────┼──────────┼──────┤│第1 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台灣│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台灣│修正條文為配合桃園縣│ ││ │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以下簡稱│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以下簡稱│升格為桃園市。 │ ││ │本法人)。 │本法人)。 │ │ │├───┼───────────────┼───────────────┼──────────┼──────┤│第2 條│本法人本於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本法人設在桃園市○○路○○號。 │原條文修正改列於修正│ ││ │神,致力於發揚基督福音;樹立老│ │後第5條。 │ ││ │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 │ │ ││ │幼之美德,以推行社會之公益、慈│ │ │ ││ │善等各項社會福祉。並執行傳道事│ │ │ ││ │工、教育、文化與其他事業所需之│ │ │ ││ │土地、建築物、備品,及供應所需│ │ │ ││ │要之資產為宗旨;且依相關法令協│ │ │ ││ │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 │ │ │ │├───┼───────────────┼───────────────┼──────────┼──────┤│第3 條│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第3 條 │1.修正錯別字及遺漏字│ ││ │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本法人宗旨為永久存在以傳揚基督│ 。 │ ││ │一、國內及國外傳揚基督教義。 │引人歸主並舉辦傳教、慈善、育英│2.修正第7 項,增列第│ ││ │二、辦理社會慈善事業。(婦幼庇│及幫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 8 項。 │ ││ │ 護中心,兒童與少年收容中心│迦南教會之傳道事工等公益事業。│ │ ││ │ ,少年中途之家,少年中途學│ │ │ ││ │ 校,婦女展業中心,婦女中途│第3條之1 │ │ ││ │ 之家,諮商與協談中心,老人│一、國內及國外傳布基督教義。 │ │ ││ │ 居家照顧,技藝訓練等)。 │二、辦理社會慈善事業。(婦幼庇│ │ ││ │三、協助社會福利救助事業。 │ 護中心,兒童與少年收容中心│ │ ││ │四、辦理教育文化事業,大眾傳播│ ,少年中途之家,少年中途學│ │ ││ │ ,出版事業。 │ 校,婦女展業中心,婦中途之│ │ ││ │五、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 家,諮商與協談中心,老人居│ │ ││ │ 助。 │ 家照顧,技藝訓練等)。 │ │ ││ │六、辦理基督教墓園及納骨塔之事│三、協助社會福利救助事業。 │ │ ││ │ 業。 │四、辦理教育文化事業,大眾傳播│ │ ││ │七、辦理身心障礙關懷中心及托兒│ ,出版事業。 │ │ ││ │ 所等事業。 │五、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 │ ││ │八、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 助。 │ │ ││ │九、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六、辦理基督教墓園及納骨塔之事│ │ ││ │ 事業訓練等。 │ 業。 │ │ ││ │十、辦理主管機關委託之事業、訓│七、辦理老人安養中心(扶養、療│ │ ││ │ 練等。 │ 養、休養服務)、身心障礙關│ │ ││ │ │ 懷中心及托兒所等事業。 │ │ ││ │ │八、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 │ ││ │ │ 事業訓練等。 │ │ ││ │ │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訓│ │ ││ │ │ 練等。 │ │ │├───┼───────────────┼───────────────┼──────────┼──────┤│第4 條│本法人財產列下: │本法人資產列左: │1.修正資產為財產,由│ ││ │一、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一、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 信徒捐助。 │ ││ │ 信徒所捐助之動產及不動產。│ 所捐助之動產及不動產。 │2.增列本法人得繼續接│ ││ │ (另附財產目錄) │ (另附財產目錄) │ 受捐贈。 │ ││ │二、特別指定為本法人目的所捐獻│二、特別指定為本法人目地所捐獻│ │ ││ │ 之財產。 │ 之資產。 │ │ ││ │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 │ │ ││ │之捐贈(獻)。 │ │ │ │├───┼───────────────┼───────────────┼──────────┼──────┤│第5 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本法人資產完全由董事會管理,非│1.原條文修正改列於修│ ││ │中華路49號 │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同意及主管機│ 正後第6條。 │ ││ │ │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移動、移轉,│2.修正後條文為配合桃│ ││ │ │設定或其他處分。 │ 園縣升格為桃園市。│ │├───┼───────────────┼───────────────┼──────────┼──────┤│第6 條│本法人設董事十一名組織董事會,│本法人設董事十一名組織董事會,│1.確認董事名額、職務│ ││ │其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人,│董長由董事會推選之,本法人駐堂│ 、任期。 │ ││ │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主任牧師為當然董事。 │2.不設常務董事。 │ ││ │任。 │ │ │ │├───┼───────────────┼───────────────┼──────────┼──────┤│第7 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本法人由全體董事互選董事長、書│原條文修正改列於修正│ ││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記、會計各一人並互選若干名為常│後條文第6 條,並取消│ ││ │ 。 │務董事綜理必要事項。 │常務董事。 │ ││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 │ ││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 │ │ ││ │四、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 │ │ ││ │ 產稽核事項。 │ │ │ ││ │五、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 │ ││ │ 。 │ │ │ │├───┼───────────────┼───────────────┼──────────┼──────┤│第8 條│本法人董事會應在該屆董事任期屆│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補缺│1.原條文修正併列於修│ ││ │滿前兩個月,除本法人駐堂主任牧│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者之任期。 │ 正後條文第6、9條。│ ││ │師為當然董事外,其他董事由小會│ │2.依市府107 年1 月29│ ││ │自具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 │ 日來函說明三。 │ ││ │成人會員籍中銓衡董事名單,由會│ │ │ ││ │員大會改選下屆董事,經報請主管│ │ │ ││ │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 │ │ ││ │。 │ │ │ │├───┼───────────────┼───────────────┼──────────┼──────┤│第9 條│本法人董事失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且須有台灣基督長│原條文修正改列於修正│ ││ │迦南教會成人會員資格、死亡、喪│老教會迦南教會成人會員籍。 │後條文第6、8條。 │ ││ │失行為能力或轉移他教會成人會員│ │ │ ││ │時當然解任之。董事因故出缺時,│ │ │ ││ │得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 │ │ ││ │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 │ │ │├───┼───────────────┼───────────────┼──────────┼──────┤│第10條│新任董事應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次│董事失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原條文修正改列於修正│ ││ │日就職,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會成人會員資格、死亡或轉移他教│後條文第9條。 │ ││ │董事會議由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會成人會員時當然解任之。 │ │ ││ │票法互選新任董事長、書記、會計│ │ │ ││ │,如逾期一個月不為召集,由得票│ │ │ ││ │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如仍不召集│ │ │ ││ │,由主管機關指定一人召集之。董│ │ │ ││ │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 │ │ ││ │外代表本法人。 │ │ │ │├───┼───────────────┼───────────────┼──────────┼──────┤│第11條│董事會每6 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乙次│董事會每年開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 │ ││ │,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 │ ││ │以上董事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董事半數以上請求董事長召開之,│ │ ││ │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 │ ││ │任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 │ ││ │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行召開之。 │ │ ││ │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 │ │ │├───┼───────────────┼───────────────┼──────────┼──────┤│第12條│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董事會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 │ ││ │,始得開會。 │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資產另有│ │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行之,贊否同數時,得由董事長裁│ │ ││ │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決之。 │ │ ││ │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 │ ││ │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 │ ││ │之。 │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 │ │ ││ │ 設定負擔。 │ │ │ ││ │三、本法人解散或目的事業之變更│ │ │ ││ │ 。 │ │ │ │├───┼───────────────┼───────────────┼──────────┼──────┤│第13條│董事長因故缺席董事會或所議事項│第13條本法人若遇台灣基督長老教│原條文修正併列於修正│ ││ │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會迦南教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全│後條文第19條。 │ ││ │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部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 │ ││ │ │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 │ ││ │ │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予最接近│ │ ││ │ │本章程第三條之目的在中華民國政│ │ ││ │ │府核准備案並登記在案之教會法人│ │ ││ │ │外,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 ││ │ │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 │ ││ │ │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 ││ │ │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 │ │第13條之1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 │ ││ │ │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請報主│ │ ││ │ │管機關核備。 │ │ │├───┼───────────────┼───────────────┼──────────┼──────┤│第14條│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本章程未盡事宜得董事會修改,並│原條文修正併列於修正│ ││ │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轉呈主管機關核准聲請法院裁定並│後條文第20、21條。 │ ││ │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變更登記後執行。 │ │ ││ │委託書內容定之。 │ │ │ │├───┼───────────────┼───────────────┼──────────┼──────┤│第15條│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 │增列。 │ ││ │事會投票罷免之。 │ │ │ ││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董事│ │ │ ││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 │ │ ││ │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 │ │ │├───┼───────────────┼───────────────┼──────────┼──────┤│第16條│本法人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或│ │增列。 │ ││ │郵局。僅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 │ │ ││ │用本金,且不得移作與目的事業無│ │ │ ││ │關之用途。 │ │ │ ││ │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 │ │ ││ │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 │ │ │├───┼───────────────┼───────────────┼──────────┼──────┤│第17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 │對應原條文第13條之1 │ ││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 ││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 │ │ ││ │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 │ │ ││ │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 │ │├───┼───────────────┼───────────────┼──────────┼──────┤│第18條│本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 │1.增列。 │ ││ │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算書,提經董事│ │2.依市府107 年1 月2 │ ││ │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 日來函說明三修正。│ ││ │本法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決算│ │ │ ││ │,造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書,│ │ │ ││ │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 │ │ ││ │查。 │ │ │ │├───┼───────────────┼───────────────┼──────────┼──────┤│第19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 │對應原條文第13條。 │ ││ │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 │ │ ││ │、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經│ │ │ ││ │主管機關核備後,移轉予最接近本│ │ │ ││ │章程第三條之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 │ │ ││ │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移轉於個人│ │ │ ││ │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 │ │ ││ │議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 │ │ ││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第20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 │對應原條文第14條。 │ ││ │定辦理。 │ │ │ │├───┼───────────────┼───────────────┼──────────┼──────┤│第21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 │對應原條文第14條。 │ ││ │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八日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八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