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曹貴銘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念珩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電話費、膳食費等收據影本),原聲請狀內均無此部分資料可參。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給付房屋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就其母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四、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明母親就診醫藥費,然僅見收據1 紙,如何能得知每月醫藥費為1500元?請提出母親就醫之診斷證明書或歷次就診繳費收據。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明母親就診及聲請人自己之交通費每月3000元,然闕無相關單據;又聲請人名下有小客車1 部,現是否仍在使用?請提出交通費收據及行車執照影本。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