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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小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五年六月八日以一百○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二個月(此次准予延期二個月,加計本院一○五年度消債聲字第三四號裁定准予延長之三個月期限、本院一○六年度消債聲字第一九號延長四個月及本院一○六年度消債聲字第二七號延長七個月,即自民國一○五年九月起至一○五年十一月止,再自一○六年三月起至一○六年六月止,停止履行,復自民國一○六年七月起至一○七年一月止停止履行,又自一○七年二月起至三月止,合計共已延長一年四個月,自民國一○七年四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2 、3月間因腰部拉傷就醫,須在家休養及定期回診;同時因搬遷至新租屋處,需額外給付押租金即新台幣(下同)10,000元,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房屋租賃契約等影本供作證明,依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聲請自107 年2 月15日起延長履行期限2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另聲請人曾以其患有偏頭痛,加上女兒急性腸胃炎等症狀,需請假在家休息,致所領薪資不足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3 個月,又以搬遷新租屋處,聲請延長清償期限4 個月,復因女兒罹患急性支氣管炎、聲請人亦患有上呼吸道感染,聲請延長清償期限7 個月,均經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在案,經調閱本院105 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106 年消債聲字第19號、27號裁定,查核無誤。觀之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診斷證明書及租賃契約影本,主張其因支出增加,致無法正常繳款,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