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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愷崴即林添喜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零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一年。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八年十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遭原任職公司以因未能與聘僱公司續約,致債務人原擔任該公司保全員亦因而失業,雖積極另覓薪工作,然皆以聲請人年紀大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問題加以拒絕,故僅在假日擔任工地建案舉牌工作為主要經濟來源,每日約800 元扣除伙食費僅餘約600 餘元,於平日則擔任廣告宣傳工作,然非每日均有工作收入,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自10

7 年10月起再予延長1 年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失業無收入,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12個月等情,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07 號、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 號、106 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裁定,查核無誤。經查,債務人雖有尋求新工作,但尚未覓得目前現待業中,又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勞工保險網路資料表在卷可稽,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 年,加計本院106 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裁定准予延長之1 年期限,合計共已延長2 年,即自106 年10月起至107 年9 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又自107 年10月起108 年9 月止,共12個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08 年10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