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葉俊麟即葉懋年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一0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清償方法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葉俊麟即葉懋年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39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暨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然聲請人於107 年7 月26日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6 年計72期、以每月為
1 期、分6 年,共72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99
5 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翌月後,即按期清償,並已就其中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預定還款金額部分清償完畢,惟其母親於107 年5 月13日中風昏迷,聲請人因無力負擔看護費用,不得已辭去工作,日夜照顧母親在醫院之生活起居,復因其母親出院後需至養護中心進行後續日常生活照料,所需費用須由債務人重回職場努力工作才足以負擔,以致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遂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 年等情,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安養院入院證明書、欠費證明、戶籍謄本、清償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憑。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足堪採信。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此次聲請延長2 年,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至8 年,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