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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楊淑芬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大唐天寶大廈(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此次訴訟內容有區分所有權人應知之知識,民國107 年10月間將召開住戶大會,為於會議中公開說明,爰聲請准予交付107 年5 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損害賠償案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錄音光碟,僅空泛稱為讓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瞭解訴訟過程,顯與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無涉,況庭訊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可明瞭當日訴訟過程,自無再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於住戶大會公開播送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107 年5 月22日當天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方

法 官 謝伊婷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