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彭國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玠瑜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核定聲請費用及審認請求是否有據,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 號房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須列載全體共有人之資料)、房屋稅籍資料及聲請人父親遺產稅之申報資料、聲請人之父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確認相對人彭玠瑜所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之共有物管理人,是否已將系爭房地出租予他人,每月租金數額?
三、除已提出之通知函外,聲請人如何認定相對人有依民法第82
0 條之規定,為系爭房地之管理?或該委託他人出租之管理行為,僅為相對人一人之意思?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據
四、請說明系爭房地原使用之情形,聲請人、相對人或其他共有人如何使用該房地,是否有何人居住其內?聲請人認相對人之管理行為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欲請求變更為何種管理行為?或係欲維持未託由他人代為出租前之原使用情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