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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邱圳枝相 對 人 邱文瑞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四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零四年七月十四日及民國一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由鈞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14 號事件審結,然本案當庭言詞與筆錄似有差異,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修正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