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段000 號相 對 人 桃園市國軍桃園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白尚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9 日經桃園市國軍桃園總醫院精神科醫師評估聲請人有在家焚燒物品,徒手攻擊母親和姐姐,又持刀揮舞威脅家人,經家人報警協助送醫,過程中持續躁動反抗,到院表現話多、思考跳躍、被害妄想,且不願配合醫療和住院等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診斷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啟動緊急安置,惟聲請人並無上述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9 日,經桃園市國軍桃園總醫院兩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符合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之行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於同日進入緊急安置狀態,有國軍桃園總醫院108 年3 月7 日醫桃企管字第1080000905號函暨所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可稽。惟查,經本院108 年1 月28日以公務電話分別聯繫國軍桃園總醫院及聲請人,可知聲請人業已於108 年1 月8 日辦理出院,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既已出院,自無請求停止緊急安置之必要,其向本院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