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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李新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入院前係隨工頭從事台電外包工程之電機工作,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工作及生活均正常。聲請人前經關係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先為緊急安置,復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強制住院之必要,向相對人聲請許可強制住院。惟當日聲請人與父母間並未發生肢體衝突,至今亦未有家暴傷害或恐嚇案件之地方檢察署開庭通知,也未因任何刑事案件遭警方通知製作筆錄,聲請人父母亦未提出驗傷證明或警局製作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抑且,聲請人住院期間與室友相處並無任何違規或破壞物品情事,足見聲請人並無暴力傾向。而據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書所述聲請人有攻擊家人、傷害他人之虞,然為聲請人所否認,衛生福利部之強制住院審查決定,未經面談僅由審查人以電話詢問問題即認定聲請人屬嚴重精神病,過程甚為草率。再者,事發至今已逾1 個月,於聲請人住院期間父母、弟弟均有前來探視,雙方並無發生口角或衝突,顯示渠等對於聲請人並無恐懼。聲請人住院期間度日如年,屢次提出聲請,希望能返家,實因聲請人入院前並無身心障礙證明,亦無任何精神病確診,本件判定聲請人強制住院實屬有誤,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 條第3 、4 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又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第按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85 條第2 項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106 條、第108 條、第165 條至第167 條、第168 條第

1 項、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1 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185 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

三、經查:㈠聲請人有未明示之精神病,曾於107 年10月10日被警消人員送至桃園療養院就診,當時有多話、言談跳題不連貫等症狀,又於107 年11月14日因有暴力行為、偶有自語或說別人聽不懂的話語,而到院後有坐立不安、話量多,偶有蹲在角落但不說明原因,言談不連貫、防衛心較重,情緒不穩等情形,惟聲請人拒絕住院,關係人為保護聲請人,乃於經二位精神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後,因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經詢問聲請人意見仍拒絕接受,自該日起給予緊急安置並填具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書等文件,向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相對人以107 年11月18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70260650號審查決定許可,聲請人另聲請本院提審,經本院法官至桃園療養院訊問聲請人、聲請人之主治醫師吳洽明、急診醫師許竣棋後查證屬實,復電訪聲請人父母表示:聲請人這一兩年來有長期騷擾同住父母之行為,這一兩個月開始會丟東西、潑水、掐母親脖子等狀況,且發作後3 、40分鐘後即忘記之前的行為等語,而駁回提審釋放之申請,嗣聲請人提起抗告,現聲請人仍於桃園療養院6B病房強制住院治療中等情,有關係人(傳真)檢送上開強制住院資料等件附於本院10

7 年家提字第4 號卷可稽。基上,可認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核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尚屬無違。聲請人僅以其與父母間並未發生肢體衝突,至今亦未有家暴傷害或恐嚇案件之地方檢察署開庭通知,亦無因任何刑事案件遭警方通知製作筆錄,聲請人父母亦未提出驗傷證明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其並無暴力傾向,且已經住院1 個多月沒病都要關出病來等由,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已屬無由。㈡經依上揭規定,詢以聲請人,經觀察聲請人談話等項固與一般未罹疾病正常人之現狀無異,並否認於本件本次緊急安置前曾有傷人之情狀,惟亦自承本件之前曾因未經確診之恐慌症於臺北市天母區「黃信得身心科診所」就診,持續吃藥1 年,另於107 年10月10日因宗教理念不和與母親發生細故被警察帶至關係人處,有拿藥給伊吃,並要求其複診但伊拒絕複診;107 年11月14日係父母報警稱伊有攻擊行為,但伊什麼事都沒做,伊雖有在天台上大吼,乃係其宣洩情緒之方式,伊覺得自己沒有精神問題,否認之前有掐母親脖子、以杯水潑母親、或稱要殺母親、或曾說過倘伊病沒好要找人陪葬等語;又伊雖有至父母房間拍打床墊行為,係因伊想向父母拿錢買菸抽,伊僅輕輕拍床墊叫父母起床而已。而本件聲請人主治醫師吳洽明則略以:聲請人初步診斷結果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其症狀有多疑、過度防衛,例如:詢問其入院之原因為何?聲請人會答稱:「我什麼都沒講,要就去問我爸媽,自己查」等語,詢問其為何改名,則答稱:「這是我的隱私,為何要跟醫師講」等語;聲請人剛入院時防衛心比較強烈,目前有比較輕微,但還是有,現在還有打強效針避免快速惡化,母親來訪視時聲請人仍有防衛之情形,目前尚不適合出院(停止住院),聲請人現在還是屬嚴重病人狀況,仍有繼續用藥之必要性,評估出院後聲請人會自行服藥之機會不高。本院綜上各情所述,相對人審查決定許可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應無違誤,而聲請人對其為嚴重病人有傷人或自傷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等情為其所不自知,現時其情猶存即強制住院之理由仍然存在,即有繼續強制住院接受治療之必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