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 告 李文煌訴訟代理人 廖進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共同經營歌唱城,被告未給付股息等,並未具體表明原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原告據以請求之法律條文依據、或請求權基礎),原告之起訴即與法定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