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盧忠明訴訟代理人 盧婉蓉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福德正神土地公廟委員會間請求拆廟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 萬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900 元,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